日日顺移动通信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日日顺移动通信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姓名):

乙方:青岛日日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结合现有的技术条件为甲方诚挚地提供电信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与诚信的基础上达成本客户入网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一、通信服务内容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具体选择的服务内容由甲方与乙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进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或功能费的增值业务.

3、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客服热线等方式将乙方所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入网登记规则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当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要求,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在办理该手续时,承诺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登记资料:

(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录入客户资料,必须将现场采集的用户本人照片上传系统经过人像比对成功后方能受理入网。

(2)单位客户:提供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3)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护照。上述证件种类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政策执行。

2、根据《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乙方需在办理入网手续时现场拍摄和留存甲方的入网影像。甲方名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规定号码上限的,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电话号码入网。

3、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留存入网影像或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进行身份信息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4、甲乙双方应遵从、履行国家有关通信实名制管理政策规定。如甲方未遵从有关规定,包括如个人客户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或单位客户未尽到内部实名管理、呼叫可溯源等必要的管理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第三方损害责任和国家有关处罚赔偿,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由于甲方责任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5、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处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甲方应承担因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失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等原因产生的后果及责任。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配合甲方或公安机关查明情况。

6、甲方入网登记后应妥善保管SIM卡,如发现被窃或丢失则应立即挂失。甲乙双方认可所有通过本协议项下甲方号码所发生的通信或业务办理等行为均为甲方或经甲方授权之行为。

7、乙方有偿提供甲方因SIM卡损坏或丢失等原因需要办理补卡或换卡之服务。甲方办理时应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8、甲方入网后将自动获取其服务密码(初始),甲方应立即修改并妥善保管。甲方应承担服务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公安机关查明情况。此外,甲方可以短信等方式申请乙方提供随机密码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乙双方认可本协议项下所有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为甲方或经甲方授权之行为。

三、费用交纳规则

1、本协议项下通信服务费用由乙方依法依约向甲方收取。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明码标价;甲方应依约足额交纳产生的电信服务费用。

2、根据《电信服务规范》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应无偿提以合适方式供本协议项下甲方号码的费用查询服务。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的,应在该异议费用产生的5个月(不含费用产生当月)内提出,便于乙方查询处理或作出解释。

3、乙方系统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甲方了解并认可由于甲方跨计费周期使用通信服务,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4、每月月底扣取次月套餐月费,如余额不足抵扣月套餐费,则欠费停机。

5、甲方应依约向乙方全额交纳电信服务费用账单中所列明的费用。如甲方逾期未交足费用的,乙方在短信提醒后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将按照欠费数额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其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甲方号码及相应的电信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即销户,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 。

6、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的停机保号业务,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

7、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其收取服务费或功能费,该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代收的服务费或功能费有异议,乙方将协助甲方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乙方不得出租、出售、倒卖电话卡,对于违反协议条款的,甲方可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信用管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2、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或终止原资费方案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新的资费标准及其生效日。在乙方通知中确定的生效日前,可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新的资费方案或选择终止资费方案。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本协议继续履行;如 乙方修改、终止原资费方案,经通知后,甲方未选择修改后方案或其他资费方案,则乙方按甲方所属品牌届时的标准资费收取通信费用。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就乙方提供的不同资费方案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资费方案从下一计费周期开始适用。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对提供电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标准及计费周期等进行合理变更,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时甲方亦有权根据通知内容,向乙方申请停止相关电信服务。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申请终止所选择的业务,乙方终止提供甲方所选择的业务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即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持本协议项下经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但在终止协议前应交清本协议项下号码产生的全部费用。

7、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转让给第三方(以下称“过户”)。甲方应与第三方持双方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本协议项下号码产生的全部费用之后由第三方与乙方重新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随之终止。

8、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查实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关停码号并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

(1)甲方(包括甲方代理人)所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3)大量发送违法信息或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

(4)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的;

(5)经通知后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的;

(6)其他涉及侵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乙方接到甲方违法违规使用号码的举报或投诉并经核实确认的;

(8) 甲方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严种骚扰的;

9、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五、客户的权益和注意

1、甲方可以利用乙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896168、网上营业厅(www.rrstel.com)、掌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与乙方联系并咨询了解乙方各项服务具体内容。甲方还有权利用乙方免费所提供的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2、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在切实做好甲方资料保密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合理使用甲方的客户资料。

3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甲方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人同意批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甚至终止本协议。

5、 依据公平使用原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乙方有权在甲方办理入网或者其他业务时复印、扫描或者拍照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

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甲方了解乙方各类业务服务和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以短信、彩信、电话、wappush、APP推送、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乙方的业务信息、账单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告等。甲方如不希望接收,可通过乙方客服、门户网站等方式取消。

3、如由于国家有关管理政策调整、调控原因,乙方须对所提供的业务服务、资费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取消等,甲方应配合乙方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4、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乙方作为转售运营商,在租用第三方基础网络服务商(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的基础网络资源向甲方提供服务中,应积极协调处理有关基础网络服务问题。乙方有权配合基础网络服务商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变更频段和网络。乙方不承担因基础网络服务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有关投诉责任和法律责任。

5、甲方入网后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等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视为主合同补充部分。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